规章制度

继续教育学院管理手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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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


 

               

 

 

   

    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应始终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必须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健全的规章制度及规范的教学管理作为保障。为此我们结合学校及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对现行的(长医党字[2015]66号,长医政字[2015]67号中《长治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同时按照学校2018年度“三基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要求, 完善了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为加强质量监控,更新观念、履行职责、提升工作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继续教育学院

                             2018年9月17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

长治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规定............................................16

长治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请假规定.................. .................24

长治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26

长治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30

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38

辅导员工作职责............................................................................40

AB岗工作制 .................................................................................42

首问负责制度................................................................................43

限时办结制度.............................................................................. 44

一次性告知制度............................................................................45

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制度............ ...................................................46

继续教育学院印鉴管理制度........ ...............................................47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20055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5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1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长治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规定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在开考前15分钟持学生证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以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中途离场必须交卷,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场续考。
  二、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已带入考场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等物品必须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学生可携带任课老师指定的教材和参考书等入场。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须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本人的学生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监考教师有权调整学生座位,学生须服从,若不服从可令其退出考场,并取消该次考试资格。
  四、学生在开始答卷前,须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好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等,不准填写在指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也不准做任何其它标记,否则答卷一律无效。学生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以后才能答题。
  五、学生答题,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必须写在答卷纸上,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六、学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有违纪与作弊行为, 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八、保持考场肃静。考场内禁止吸烟。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交监考人员,经核对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九、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的将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十、对学生在考试中违纪和作弊情况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警告:
  1.开考后,在桌内、座位旁还存放着与本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2.开考后不关闭手机,出现了呼叫声后又查看呼叫信息者(所接受信息未涉及考试内容);
  3.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5.在考场外大声喧哗经制止无效者。
  6.传递者和接收人在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答卷时,接收人拿到后未来得及看即被发现者;
  7.故意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8.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9.离开考场未交卷者。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开考后,在文具盒、衣物等用品内藏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允许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书中夹带有关的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4.在桌面、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
  6.已传给、已接看了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的传递者和接收者;
  7.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8.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经警告后又重犯者;
  9.偷看他人的答卷经警告无效者;
  10.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11.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12.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3.经允许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4.利用手机及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信息工具事先存储,在考试时查看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三)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后成绩记载的有关规定:  
  1.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作弊字样,该课程补考后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六)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有关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为了有计划、有目的地评定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全面而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也是教学质量反馈的主要途径,为学院掌握教学动态以及教师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可靠的依据。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成绩考核的统一领导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成绩考核要在学院领导的指导下进行,由教务科负责成绩考核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二、考核种类及基本要求

1.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都要按规定进行考核。

2.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一般为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范围。

3.考试采取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其中考试成绩占60分,考勤占20分,作业占20分,教师将根据学生的期末测试、作业书写情况及辅导员提供的教学考勤并按一定的比分计算出学生最后的综合成绩,由各教研室报至成教学院教务科。考试及格后方可取得本门课程的学分。

4.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三分之一学时数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式考核。

5.每一门课程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考试。

6.考核成绩统一由教务科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三、考核方法

考核具体方法可根据教学目的、学科的特点,采用闭卷、开卷、课堂小测试和作业相结合的形式。开卷、闭卷笔试时间,一般以一小时为宜,毕业考试为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四、命题原则

1.命题应以本门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及本学期授课计划内容作为考核依据,能考核学生掌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智能发展程度.

 2.命题应难易度适中,掌握好及格线,拉开成绩档次,以反映学生的不同水平。

3.题型应多样化,尽可能结合临床实际,可包括名词解释、填空、判断、选择(单项或多项)、简答、论述等类型。注意处理好客观题与主观试题的比例分配、题量与考试时间相适应。

五、命题方法

试题应由系(部、室)主任指定专人命题或组题,于考前三天交教务科。

六、印刷、装订与密封

1.试卷打印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2.各考场于考试前一小时到教务科领取试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

3.考试结束各考场要按时收卷,交教研室阅卷。

七、评卷与登分

1.教师评卷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允许给人情分照顾分

2.试卷应于考试后三天内评阅完毕。

3.评卷完成后的试卷,由教研室主任派专人负责拆封和登分。

4.登分后的试卷经教研室主任核实贴封签字,由教研室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处理。

八、考核成绩管理与记载

1.教务科应有专人负责考核管理与记载工作。

2.阅卷结束后,教研室认真填写登分册,一式三份,除报送继续教育学院一份外,其余二份保留在教研室及任课教师。

3.各考试成绩登录完成后,继续教育学院于第二学期开学时将成绩册交辅导员,学生可在辅导员处查看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可到教务科核实。

4.学生一般不得直接向教研室查阅试卷,确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开学一周内向教务科提出成绩查询申请,经审核汇总后,由教研室统一进行。

5.已上报的考核成绩,任何人不得更改,如确有问题,应及时更正,并经评卷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可,以书面形式将复查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更改并备案,同时通知辅导员和学生本人。

九、毕业实习及毕业考核

1.毕业实习是关系到学生在工作岗位上能否提高的重要环节,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实习,并认真填写实习鉴定表。

2.学生毕业时必须参加毕业综合考试。

1)毕业综合考试为闭卷考试,试卷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2)毕业综合考试以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内容为主,各专业具体情况如下:本科临床医学专业为内科50分、外科50分;本科护理学专业为急救护理与临床重症监护60分、社区护理40分;本科医学影像学专业为放射诊断50分、核医学50分;本科医学检验专业为微生物检验40分、血液检验30分、生化检验30分;本科药学专业为药理学50分、药剂学50分;本科口腔医学专业为口腔内科学50分、口腔外科学50分;专科临床医学专业为内科学50分、外科学50分;专科护理和专科助产专业为内科护理学50分、外科护理学50分。

十、缓考

1.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需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学院院长批准。

2.因事申请缓考的学生一般不予批准。

3.缓考学生只能在毕业前参加补考,毕业综合考试缓考的学生当年不得毕业,在下一学期的适当时间安排补考,如考试合格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十一、补考

1.在校期间只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2.考试不及格课程(包括缓考课程)累计学分不超过15学分者,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长治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请假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院风、班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习成绩,保证全校学生的安全,根据教育部和省教委、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凡教学计划安排的内容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都实行考勤。因病、因公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者,应由本人及时用电话、传真或书信办理请假手续,提交本人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事请假,还须提交单位证明。

第四条  考试期间,一律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须由本人写出申请,提交相关手续,由成教院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后,才可以请假。不请假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五条  请假期满如因故仍不能到校学习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日期累计计算。

第六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超过假期或申请休、退、转学未被批准即擅自不参加第二条所规定的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以及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注册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学时1/2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劝退。

第七条、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如经常迟到早退,参照第六条处理。

第八条、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过多,每学期超过总学时数1/2以上,学习有困难者,应按休学处理或酌情安排。

第九条 请假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上课期间,临时因病、因事请假半天者,由辅导员批准,并填写请假条备案;

2.请假半天以上者,学生应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3.学生请假后离校期间,如有任何安全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4.辅导员应对所有学生请、销假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条  学生上课实行辅导员跟班制度。每节课均须有考勤签到记录。

第十一条  学期结束后,辅导员将考勤情况汇总后报教务科,教务科与课程报送成绩相加,记入学生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就读的所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全面提高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成人高等教育业余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 制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制为弹性学制。学生修业年限为:

1.高中起点专科护理和助产专业学制3年,弹性学制为35年;

2.高中起点专科临床医学专业学制4年,弹性学制为46年;

3.专科起点升本科所有专业学制3年,弹性学制为35年。

第四条 学生修业年限不能少于相应层次相应专业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也不能超过相应层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章 课程设置和学分

第五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制定模块式教学计划,规范学生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课程设置包括: 思想道德与人文素质课、科学方法教育课、基础课、专业课。

第六条 课程设置原则

1.思想道德与人文素质课:同一层次相同科类各专业课程设置相同,此类课所有学分为学生必修。

2.科学方法教育课:专业培养目标必修,此类课所有学分为本专业学生必修。

3.专业课和基础课:专业培养目标规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此类课程的所有学分为本专业学生必修。

第七条 课程总学分和学分计算

(一)高中起点专科护理和助产需修满83学分、专科临床医学需修满103学分,专科起点本科需修满83学分。

(二)学分计算方法:理论教学9学时与作业3学时可折合1学分,实践教学1周可折合1学分。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八条 以课程为单元组织教学,各专业按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修业年限安排课程教学,每学期开设4-8门课程。

第九条 课程学习以学生自主学习和授课相结合。

第十条 教学计划中作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须按规定完成。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专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成毕业论文。本科各专业一般要求撰写毕业论文,专科各专业一般要求完成毕业大作业。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开卷、课堂小测试、作业、调研(查)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参加课程考核,凡课程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毕业前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5学分以上者,不允许参加毕业考试。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且不合格课程总学分在15学分以下者,应自主学习课程内容,在毕业前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取得学分。如补考不合格者,继续自学,在毕业后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后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将进行不合格课程的重修。

第十六条 不合格课程总学分达15学分以上者,须延长学习年限,自主学习课程内容,半年或一年后参加补考,补考后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将进行不合格课程的重修,重修合格取得学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需重修的,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课程,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年限达到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尚未修满规定学分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成绩单。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如有需要可出具已修课程成绩单。

第八章 学 位

第二十一条 各科成绩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参加山西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长治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长医党字[2015]66号,长医政字[2015]6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西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省教育厅、教育部报送新生学籍信息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四月份。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徇私舞弊情况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入学者,可以在报到注册后一周内凭有效证明向成教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成教院申请入学。逾期不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成教院编定学号发给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成教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未经成教院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具有双重学籍。凡已取得正式学籍的成人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它成人高校,但可以报考研究生。

第二章  弹性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针对在职人员的学习特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辅以弹性学制和学分管理。

   第九条  各本科专业学制为3年,专科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学制为4年,护理专业学制为3年。三年制学生学习年限为25年,四年制学生学习年限为36年。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由于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或其它原因需要延长修业年限者,经本人申请,成教院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可以学期计算)。但学生在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标准学制2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教学计划中设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一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分量多少的计量单位。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其与其它课程关系的密切程度而定的。一般每12学时计1学分,毕业实习每周计1学分,毕业设计与毕业指导计2学分,毕业论文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学时不规范的按相近学时计算学分。每门课程经上课、自学、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学习、自学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试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考勤、平时成绩、作业和结业考试等综合评定。考勤占20%,平时成绩占20%,作业占10%,结业考试占50%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记分。教研室根据平时成绩、作业和结业考试分别评定,汇总签名盖章后,于下学期开学2周内将成绩报送成教院,成教院将学生考勤成绩汇总后记载该门课程总成绩。成绩在60分以上及格,取得本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查卷,经成教院同意后,由教研室给予查卷,并将更改理由及成绩书面报送成教院。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缺课总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平时不交作业次数超过总次数的1/3以上,必须补交、补做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成教院申请缓考(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医院证明),经成教院批准后可缓考。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其成绩记为“0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监考老师有责任劝阻,并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达15学分以上者,须延长学习年限半年或一年。

第二十条  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在15学分以下,学生可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将记入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者,延长学习年限半年,经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请假与销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养成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理论授课、平时测验、作业、考试(考查)、毕业实习、毕业答辩等教学活动。学院对上述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由各专业辅导员负责。成教院教学督查组将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学生出勤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到校集中学习期间一般不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要请假,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缴验相应证明(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它假需持本单位证明)。先由辅导员签字后,报成教院领导批准。一般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授课时数的1/2。请假期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旷课学生的处理。旷课累计达一学期授课时数的1/2(含1/2)以下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记入个人档案,允许参加课程结业考试。如旷课累计超过授课时数的1/2以上,学生应延长学习年限1年,随下一年级学生学习。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旷课或请假而延误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5学分以上者,延长学习年限半年或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主讲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违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九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成教院审核,学院领导同意,报山西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成教院审核,学院领导同意,报山西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2.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占到一学期总学时1/2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在一学期内面授缺课时数达本次面授总学时数的1/2以上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2以上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5.学生休学,如无班可复(即学校下届无相同专业),不得办理休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开始前提出书面申请,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符合本规定第六条、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者;

2.一学年有不及格课程或缺考课程学分累计达二十学分以上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因各种原因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但可发给学习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后,应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解决。

第四十条  开除(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毕业考试及论文答辩(专升本)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由成教院按规定向山西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经教育部学历注册后,发给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长治医学院授予学位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同时参加山西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毕业。

1.毕业前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5学分者;

2.毕业综合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3.毕业前补考仍不合格者;

4.因故不能参加毕业考试办理缓考手续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成教院审核,可延长学习年限半年或一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5级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成教院负责解释。

 

                                  二零一八年九月修订

 

长治医学院

关于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委员会成员2/3以上应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一般任期为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院长担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

   二、根据专业门类、性质的不同,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2.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4.学位评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的决议方为有效;

   四、符合以下条件者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行端正。

 2.参加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3.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继续教育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在校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实习环节、毕业论文撰写答辩,毕业综合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经审核准予毕业。

4.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者。

   五、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推荐,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六、本规定从2002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辅导员工作职责

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为了切实加强学生管理,进一步落实学院安全防范工作,特制订辅导员工作职责。

1.熟悉管理制度,掌握动态。

辅导员应认真落实学院有关学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本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做工作,及时汇报,防止事态扩大。

2.辅导员应与学生交流,了解每一位学生的基本情况。

二、辅导员日常工作。

1.辅导员负责报到工作。报到当日学生交清学费后,

辅导员在学生证上注册,签上注册日期。有联系方式及住宿情况变动的学生重新登记。公布学生的上一次考试成绩。告知学生上课教室及上课时间。汇报本次报到学生的人数。

2.组织学生购买教材。学生必须购买教材。

3.辅导员实行跟班制度。要求每天提前15分钟进教室,查看学生到课率,负责签到及点名工作。如没老师上课及多媒体无法使用与继续教育学院老师联系。

4.加强安全教育,辅导员要每次开学召开班会,强调防火、防盗、人身、财产、交通安全的教育,自觉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5.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辅导员可以给学生请假半天,一天以上的学生本人填写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条,辅导员签字,院长签字。如生育的学生将提供出生证明,生病的学生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其他事由的均写清楚。

6.辅导员负责本专业监考工作。辅导员负责领取试卷,负责本教室的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由代课老师带走,没有老师的辅导员负责送回继续教育学院。

7.辅导员(本科)负责实习安排、毕业论文收交、毕业论文初审工作。负责整理毕业档案及毕业证发放等工作。

AB岗工作制

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各科室A岗责任人因各种原因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接替A岗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 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各科室A岗责任人因各种原因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接替A岗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岗位都要建立AB岗工作制。

第三条 实行AB岗工作制的目的是不因为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港,导致该办的服务事项缓办,急办的服务事项延误。为确保各项工作制度有效地运行,同时,适应工作要求培养一岗多能工作人员。

第四条 A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B岗工作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科室、窗口安排,以便在A岗和其他B岗不能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五条 科室和窗口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位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能高质量地办理A岗所有工作。

首问负责制度

一、学生到继续教育学院咨询、求助等,第一位接待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如实受理登记,进行服务或处理。对超出本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报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

二、凡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在手续齐全、完备、合法的前提下,立即予以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耐心地告知并通知应属责任人;承办人员不在岗的,要把来访、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办事项等登记入表,及时移交给有关的承办人员或负责人,并告知承办人的联系方式或联系电话,有关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作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告知申办人。

四、对既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又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热情地提供有关信息,使申办人能够尽快地找到办事地点,必要时提供该办事单位的电话、行车路线等服务内容,尽力为申办人提供优质服务。

五、如首问责任人未按规定受理事务而被举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事项。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三、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四、因特殊情况,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可适当延期,但必须告知服务对象原因和理由。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1、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2、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

六、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监督,违反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对来到继续教育学院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的服务对象,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事由和依据。

二、承办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承办人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补齐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五、对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承办人员的一次性告知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制度

为认真加强作风建设,强化管理、严肃纪律,从严要求,特制定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制度:

1.正职外出,包括公差、事假等需填写《长治医学院处级干部请假审批表》,由分管领导同意后,学院一把手签字后,报组织部备案。

2.副职外出,包括公差、事假需填写《长治医学院处级干部请假审批表》,由部门领导同意后,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组织部备案。

3.副职外出,包括公差、事假等超过5天以上者,需填写《长治医学院处级干部请假审批表》,由部门领导同意后,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学院一把手签字后,报组织部备案。

4.科级以下人员外出,包括公差、事假等需填写《请假条》、《外出办事卡》(人事处网站上下载),由科长批准,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

5.科级以下人员外出,包括公差、事假等超过7天需填写《请假条》、《外出办事卡》(人事处网站上下载),由科长批准,分管领导签字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

6.本规定自201551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学院印鉴管理制度

根据学校“关于报备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长医党办字[2016]10号)文件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内部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规范印章使用程序,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单位公章适用于校内公文、介绍信、证明、学生证、自考培训合格证书、成绩单等。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凡不符合第一条内容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三条 以继续教育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签发批准,方可用印。
   第四条 办理使用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加盖印章登记簿》,写明用印时间、用印科室、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及用印数量等,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后用印。
   第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六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七条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八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执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