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治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适应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本科学生,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成人学生学制为弹性学制。专科起点升本科所有专业在校学习年限3-5年。

   第五条  学生修业年限不能少于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也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天,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省教育厅、教育部报送新生学籍信息进行学籍电子注册。上级单位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入学者,可以在规定报到注册时间之后一周内凭有效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逾期不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编定学号发给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依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具有双重学籍。凡已取得正式学籍的成人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成人高校,但可以报考研究生。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中设定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课程关系的密切程度而确定的。一般每18学时计1学分,毕业实习每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综述、个案报告计2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每门课程及各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详见人才培养方案。每门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要求需要进行考核的,学生必须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课堂测试、作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应以结业考试成绩结合平时考核成绩(含考勤、作业、测验、随堂考查等多种形式)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记分。教研室根据平时成绩、作业和结业考试分别评定,形成最终成绩,由教研室负责人签名,于下学期开学2周内将成绩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将上报成绩与日常考勤成绩汇总后记载该门课程总成绩。成绩达60分可取得本门课程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对成绩有疑问者,可由学生提交查分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由教研室给予成绩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缺课总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进行课程重修。平时不交作业次数超过总次数1/3者,必须补做、补交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提交医院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缓考。缓考时间与正常补考相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按照旷考处理,其成绩记为“0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老师有责任劝阻,并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请假与销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养成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按时上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理论授课、平时测验、作业、考试(考查)、毕业实习、毕业答辩等教学活动。上述教学活动同时实行考勤制度,由各专业辅导员具体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将不定期随机检查学生出勤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到校集中学习期间一般不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核查相应证明(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假需持本单位证明)后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一般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授课时数1/3。请假期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旷课学生的处理。如旷课累计超过授课时数1/2(含1/2)以上,应延长学习年限一年,随下一年级学生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主讲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违者以旷课论处。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学习,无特殊原因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七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的;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在符合教育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专业、转学。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和休养,缺课学时占到一学期总学时1/2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在一学期内缺课时数达总学时数的1/2以上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2以上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5.学生休学,如无班可复(即学校下届无相同专业),不得办理休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开始前提出书面申请,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符合本规定第十条、三十条有关规定者;

2.学业成绩未达到相应要求或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经医院诊断、学校认可,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因各种原因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但可发给学习成绩单。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后,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解决。

第三十六条  开除(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毕业考试及论文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由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向山西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经教育部学历注册后,发给学生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当年毕业。

1.毕业前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15学分者(不含15学分);

2.毕业综合考试、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3.毕业前补考不合格者;

4.因故不能参加毕业考试办理缓考手续者。

第三十九条  毕业前不合格课程学分达15学分(含15学分)以下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将计入相应学分。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毕业综合考试、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者,延期毕业,后期由本人提交毕业申请,经补考、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可延长学习年限一年。

第十章   学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长治医学院授予学位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自学考试英语(二)或山西省成人教育协会组织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治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长医教字〔201566号,政字〔20156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