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院风、班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习成绩,保证全校学生的安全,根据教育部和省教委、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凡教学计划安排的内容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都实行考勤。因病、因公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者,应由本人及时用电话、传真或书信办理请假手续,提交本人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事请假,还须提交单位证明。
第四条 考试期间,一律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须由本人写出申请,提交相关手续,由成教院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后,才可以请假。不请假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五条 请假期满如因故仍不能到校学习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超过假期或申请休、退、转学未被批准即擅自不参加第二条所规定的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以及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注册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学时1/2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劝退。
第七条 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如经常迟到早退,参照第六条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过多,每学期超过总学时数1/2,学习有困难者,应按休学处理或酌情安排。
第九条 请假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上课期间,临时因病、因事请假一天者,由辅导员批准,并填写请假条备案;
2、请假两天以上者,学生应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3、学生请假后离校期间,如有任何安全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4、辅导员应对所有学生请、销假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条学生上课实行辅导员跟班制度。每节课均须有考勤签到记录。
第十一条 学期结束后,辅导员将考勤情况汇总后报成教处,成教处将报送成绩相加,记入学生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就读的所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